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七条已修改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以及从事肉食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