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与处置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情报告工作。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