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