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演出、比赛、展览、教学、研究、实验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