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重大动物疫病动物病料必须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未经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