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