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十八条已修改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有关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年至少到原选举单位联系一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