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有关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年至少到原选举单位联系一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