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修改后,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继续审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