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十八条已修改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