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在旅游城镇建立游客集散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客集散、咨询和旅游服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支持旅游景区(点)、游客服务中心、重要商业街区、公共交通枢纽、星级饭店设置多媒体等公益性旅游咨询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车站、机场、码头、旅游饭店,设立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公共卫生间、无障碍设施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在醒目位置使用国际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设置藏、中、英文指示牌、警示牌和说明牌等公益性旅游信息平台。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