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