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车辆在通过收费站不依法交纳通行费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通行费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