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车辆在通过收费站不依法交纳通行费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通行费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