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障与投诉受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取得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其他机动车用于客运出租营运、非本市出租汽车用于起点和终点均在本市营运的,可以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举报;发现摩托车用于客运出租营运的,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