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服务与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旅游景点和其他主要客运集散点,应当设置出租汽车营业站。营业站必须向所有出租汽车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不得垄断客运业务。进站营运的出租汽车应当服从管理单位的管理。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有权对营业站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统一规划、建设的出租汽车营业站不得擅自关闭或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