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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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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营运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运送乘客。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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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