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三章 户外广告活动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户外广告主、户外广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损坏、拆除或遮挡户外广告。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户外广告的,应先行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通知户外广告主按期拆除。有关单位对户外广告主应当给予相应补偿。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