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四十八条已修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严禁侮辱、打骂、体罚、诱供和刑讯逼供。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