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劳动就业第三十二条已修改鼓励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自谋职业。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核发执照,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场地、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符合国家减免税费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减免。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