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社会服务第十八条已修改新建、扩建、改建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城市道路时,应当根据国家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和建设,实行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重点市政建设项目中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听取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配置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泊位。对各类无障碍设施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有效使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