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采取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措施,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一)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应当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应当给予定额生活补助;

(三)对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应当优先纳入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范围;

(四)对因重大疾病、灾害、就学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且未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的残疾人家庭,应当给予特别救助;

(五)对本人无收入或者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重度残疾人应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其中,对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应当单独施保,全额发放低保金;

(六)对符合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当优先改造其住房;

(七)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应当优先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范围。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