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团体捐赠的国家准予进口的物资直接用于公益事业的,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待遇。归侨、侨眷及其在境外的亲友兴办公益事业的意愿应当得到尊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挪用所捐赠的财物,不得随意更改兴办项目的用途。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