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参与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