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条已废止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税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正当竞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传销、偷逃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