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第五十六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有关程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废止的决定,并予以公布;部分条文修改、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需要修改的,由制定机关或其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需要废止的,由原制定机关作出决定,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