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第二节 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本省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