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