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九条已修改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印发给代表。列入大会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