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印发给代表。

列入大会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