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五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以下简称大会议程)。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