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四章 审议和表决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如果需要查清的,提请机关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作出报告;如果会议期间不能查清,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缓表决,待提请机关调查核实后,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人或者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中止。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