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废止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房产纠纷:

(一)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审理终结的;

(三)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纠纷的;

(四)超过法律规定保护时效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应当受理的。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