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七章 房产纠纷仲裁第六十二条已废止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房产纠纷:(一)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审理终结的;(三)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纠纷的;(四)超过法律规定保护时效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应当受理的。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