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租赁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租赁:(一)无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件或者未经房屋所有人授权委托的;(二)房屋严重损坏,经鉴定确认不能保证居住或者使用安全的;(三)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将要拆除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租赁的。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