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共同共有的房产出卖时,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按份共有人之一出卖自有部分的房屋,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所有人出卖已出租的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