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产交易第十九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交易:(一)所有权未经确认为合法或者有争议的;(二)设有他项权利的;(三)其他共有人或者承租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四)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将要拆除的;(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定限制交易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交易的。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