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交易:

(一)所有权未经确认为合法或者有争议的;

(二)设有他项权利的;

(三)其他共有人或者承租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四)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将要拆除的;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定限制交易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交易的。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