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