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