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设施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