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遮挡围栏、车辆冲洗设施、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和完好。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施工中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并采取措施防止尘土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