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持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