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十二)、(十三)、(十五)、(十七)、(二十)项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在营运资格证件上作违章记录,并可暂扣营运资格证件1个月至3个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