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乘务员、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调度员和出租汽车乘客以及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均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含旅游客运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