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须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

区所属单位以及民营单位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由所在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