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第七条已废止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须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区所属单位以及民营单位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由所在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