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人才应聘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求职应聘人员离开原单位时,应当按照与原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处理好有关事宜。求职应聘人员不得擅自离职;不得泄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