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人才应聘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求职应聘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市和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调解或者裁决。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