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股份,对实施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