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产设施、教学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产设施,不得干扰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秩序。

教师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