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产设施、教学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产设施,不得干扰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秩序。教师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