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