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督导结论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的依据。学生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