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学校,为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提供足够的公办义务教育学位。现有义务教育学位不足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新建或者扩建、改建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学校,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