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里耶历史文化名镇范围内的古城遗址、东汉城址、溪口遗址、大板汉墓群、麦茶战国墓群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
州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古城遗址、秦简和其他地下遗存的文物进行研究,实行重点保护,确保其历史文化信息遗存。
州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兴建秦简博物馆,加强对秦简牍及出土文物的保护与管理、以及战国秦汉文化的发掘与整理。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