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